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431号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431号
【裁判要旨】出资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家私款、为购买房屋支出了各项费用,且涉案房屋一直由出资人占有使用收益,登记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可认定出资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登记人有义务协助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出资人名下,但不宜直接确认所有权。
【裁判要旨】出资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家私款、为购买房屋支出了各项费用,且涉案房屋一直由出资人占有使用收益,登记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可认定出资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登记人有义务协助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出资人名下,但不宜直接确认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