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74号 更新时间:2017-06-28 浏览次数:2503 次 标签: 借名购房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74号 【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虽然没有签署借名协议,但有足够证明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可以直接确认房屋属于出资人所有,有权直接赎楼,要求登记人办理过户手续。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431号 下一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