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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74号

更新时间:2017-06-28   浏览次数:2503 次 标签: 借名购房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74号
【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虽然没有签署借名协议,但有足够证明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存在的,可以直接确认房屋属于出资人所有,有权直接赎楼,要求登记人办理过户手续。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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