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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造价鉴定,则可依据承包人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4442 次 标签: 工程款鉴定

文章摘要:

【提示】发包人未申请鉴定,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可以作为确认工程款依据。
【要旨】建筑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就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在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发包人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就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且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案例】《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