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73号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73号
【裁判摘要】京奥港公司系依据其与苏中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京奥港公司发包、苏中公司承包之“包头市京奥港花园三期B区”建设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京奥港公司系依据其与苏中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京奥港公司发包、苏中公司承包之“包头市京奥港花园三期B区”建设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