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汤某1诉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7-04 浏览次数:2914 次 标签: 物业公司责任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小区健身器材损坏未及时维修伤人,物业公司有责——物业公司对小区健身器材未尽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因器材安全隐患导致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下一篇: ×××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返还原物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