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3357号 更新时间:2017-07-05 浏览次数:4322 次 标签: 股东除名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3357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事实行为放弃股东权利并为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后,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在公司及股东之间具有拘束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股东会决议依法除名,虽未变更登记,仍内部有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后,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在公司及股东之间具有拘束力 下一篇: 商品经销权虽经评估,亦不能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商品经销权非法定财产性权利,不具有可转移性,对其评估作价缺乏法律依据,故该经销权不应认定为股东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