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740号 更新时间:2017-07-05 浏览次数:3859 次 标签: 出资责任 特殊出资 商品经销权 出资义务 违反出资义务 出资方式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740号 【裁判要旨】商品经销权非法定财产性权利,不具有可转移性,对其评估作价缺乏法律依据,故股东以经销权出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商品经销权虽经评估,亦不能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商品经销权非法定财产性权利,不具有可转移性,对其评估作价缺乏法律依据,故该经销权不应认定为股东出资 下一篇: 股权转让协议非本人签字,或构成容忍的表见代理——股权转让协议虽非本人签字,但本人知道他人代替本人签字并办理工商登记事宜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