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李仪等与朱建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7-05 浏览次数:3574 次 标签: 容忍代理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3447号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虽非本人签字,但本人知道他人代本人签字并办理工商登记事宜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应确认其效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股权转让协议非本人签字,或构成容忍的表见代理——股权转让协议虽非本人签字,但本人知道他人代替本人签字并办理工商登记事宜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同意 下一篇: 李仪等诉李伟等祭奠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