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63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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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9月20日 〔2005〕行他字第23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9月20日 〔2005〕行他字第2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第一种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