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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3-04-23   浏览次数:4365 次 标签: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侵犯经营自主权 受案范围 国有企业 企业经营自主权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1994年6月27日 法函〔1994〕34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

文章摘要2:

【注解】(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于行政机关兼并、合并等行为,同样可以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4年6月27日 法函〔1994〕34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晋法行字第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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