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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行终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17-07-15   浏览次数:3389 次 标签: 行政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行终字第8号
【裁判摘要】海口海滩开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海滩管理公司)根据海口市政府海府函〔1995〕56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海大道西延线海滩管理的批复》中关于“同意滨海大道西延线海滩由海口中大置业总公司下属的海滩管理公司代市政府负责进行管理”的授权,与南庄公司签订《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属于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虽然海滩管理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海口市政府未提出该公司的行为超出政府授权范围的证据,因此应当由海口市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南庄公司认为海口市政府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涉诉土地批转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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