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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琼行再终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7-07-15   浏览次数:3382 次 标签: 行政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琼行再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昌化镇政府与琼昌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该协议的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昌化镇政府在协议约定的事项中并不存在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求;双方权利义务也不对等,而是以昌化镇政府为主导,按照昌江县政府的要求,在经昌江县政府批准后,通过与琼昌公司签订旅游综合开发合同的形式,在棋子湾旅游规划审定之前,由琼昌公司根据棋子湾开发旅游项目的初步规划要求,选择部分公共用地、公共海滩和景点用地,由昌化镇政府出让50亩土地给琼昌公司,先开发建设,进行经营,并通过两级政府的一系列行政配套行为,实现县、镇两级政府对棋子湾旅游公共资源的保护、开发、综合利用的行政管理职能。虽然该协议中涉及到50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问题,但这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向性约定,应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予以确定,该约定并不能改变本案《协议书》的性质,故原判将该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是正确的。因此本案实质上是由于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昌化镇政府以及其上一级主管单位因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终止行政合同的履行所引发的纠纷,显属行政争议,故昌化镇政府和昌江县政府主张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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