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69号
更新时间:2017-07-15 浏览次数:358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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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69号
【提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的可诉性问题。
【裁判要旨】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一般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只有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
【提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的可诉性问题。
【裁判要旨】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一般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只有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