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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2)龙法行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17-07-23   浏览次数:31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1992)龙法行字第8号
【裁判摘要】原告入伍前就有近视史左眼为4.2,右眼为4.3,入伍后,在部队体格复检的视力与入伍前在华侨中学体检的视力基本相符,原告因视力不合格被退兵是正常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原告弄虚作假,逃避服兵役为由所作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的有关规定,逃避服兵役行政处罚权应由兵役机关龙岩市人民武装部行使,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是临时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案宣判之前,有关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对游淑平的处罚决定,原告游淑平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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