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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95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36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95号
【裁判摘要】乔××虽然在再审申请时提出其对本案诉讼利益应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其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明确抗辩,不应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没有明确主张应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乔××的诉讼地位最终系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法院也没有判决乔××承担责任。新城公司与乔××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了新城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予以驳回。同时,二审判决认定,乔××系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且一审未判决其承担责任,其提起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提交证据未予审查,并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二审判决的程序与实体处理均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乔××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所诉利益可以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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