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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终字第1332号

更新时间:2018-12-31   浏览次数:5438 次 标签: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终字第1332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原告后洋水电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其系因主张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向莆铁路公司对因向莆铁路建设造成其所有的水电站渡槽、引水隧洞等的损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而提起诉讼,本案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系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同时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其他项规定的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民事诉讼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福建省尤溪县,属三明市辖区,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原审原告选择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