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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废止】

更新时间:2019-08-24   浏览次数:26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1986年4月2日 法(研)复[1986]14号)
【摘要】关于上级人民法院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拘留强制措施,能否纠正和纠正的方法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如果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不当时,应及时予以纠正。纠正的方法,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也可以使用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解除强制措施。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废止(原因: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布的法[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

(1986年4月2日 法(研)复[1986]1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民〔1985〕137号请示收悉。关于上级人民法院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拘留强制措施,能否纠正和纠正的方法问题,经研究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如果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不当时,应及时予以纠正。纠正的方法,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也可以使用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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