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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吉中民再终字第14号

更新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35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吉中民再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即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通常是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是通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该法律行为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恢复债务人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能力。债权人作为撤销权人,对债务人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应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并未举证证明三名被上诉人间存在上述法律行为,故其主张的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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