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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申63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36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申63号
【裁判摘要】经查,本案系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陈××1、陈××2、陈××3、陈××4的委托代理人在原审法院定期宣判前收到了传票后,并未在定期宣判前告知原审法院其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事实。原审法院依法确定陈××1、陈××2、陈××3、陈××4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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