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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2017-09-02   浏览次数:53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新增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的情形如当事人已经被通缉逃跑而由亲属冒充提起诉讼、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冒充劳动者提起保险赔偿、债务人因欠债跑路由亲属或者债权人冒充提起诉讼等情形。律师代理民商诉讼案件,务必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以免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造成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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