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9-21 浏览次数:30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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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2012)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备注:2012年修正国家赔偿法第41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