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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某犯逃税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33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摘要】原审被告人楼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纳税款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楼某某所逃避的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依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针对原审被告人楼某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楼某某在以高息借款的形式向王某提供资金用于经营的过程中,已实际参与了王某某及某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具体经营活动中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对楼某某的经营活动及其收入依法通知申报纳税,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至与楼某某同居的成年家属签收,符合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原审被告人楼某某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纳税,依法应以逃税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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