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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1执异171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457 次 标签: 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1执异17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为避免因河南龙源大酒店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增资、减资等工商登记档案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本院对其工商档案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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