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杨××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更新时间:2017-08-27 浏览次数:1872 次 标签: 受教育者 教育机构 受教育权 法定职责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教育机构没有直接向其准予毕业的受教育者发放毕业证书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文章摘要2: 无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废止】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