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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鼓民初字第2804号

更新时间:2022-09-04   浏览次数:41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鼓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摘要】由于两人对共同的房产的份额未作约定,本院对该共有房产按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两共有人各占一半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现原告作为案件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合法有依,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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