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经审查后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5955 次 标签: 房产执行 案外人异议 房屋买卖 买受人优先权 网签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9069-1号(保全异议) 文章摘要2: 无 上一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181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09069-1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