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2015)穗增法执异字第13号之一 更新时间:2023-03-29 浏览次数:5216 次 标签: 债权转让 文章摘要: ——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利息计算 【裁判要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受让人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主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案号】执行异议:(2015)穗增法执异字第13号之一 文章摘要2: 无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是否可以转让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一终字第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