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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34民终919号

更新时间:2022-06-10   浏览次数:27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34民终919号
【裁判摘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66-110千伏4.0米”。被上诉人阿×××被电击的地点和高压线之间的距离为4.15M符合上述安全距离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二)向导线抛掷物体”。本案被上诉人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作业时靠近高压输电线抛掷广播护导线,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触电后果与其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因自身行为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造成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责任。上诉人西昌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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