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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更新时间:2017-09-09   浏览次数:12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国办函[1997]19号 1997年3月10日)
【摘要】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二、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各地方农业、林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文章摘要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7]19号 1997年3月10日)

农业部、林业部: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二、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各地方农业、林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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