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陈××诉重庆商社×××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09-22 浏览次数:2427 次 标签: 产品责任精解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产品标注方式虽然不符合规范性要求,但不会导致消费者错误购买的,属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文章摘要2: 无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2014)温鹿商初字第155号;(2014)浙温商终字第960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