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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7-10-02   浏览次数:12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1995年5月26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文章摘要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1995年5月26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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