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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初字第2946号;(2010)丹民二终字第00489号;(2013)辽审三民申字第10号;(2013)辽审三民提字第45号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3525 次 标签: 环境污染

文章摘要:

——侵权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案件虽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但如果鉴定的因素不是可能导致损害的唯一污染因素,或者可能存在其它多种可能导致污染损害的因素未进行鉴定,则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认定环境污染侵权一方就排除因果关系举证不充分,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0)东民初字第2946号;二审:(2010)丹民二终字第00489号;再审审查:(2013)辽审三民申字第10号;再审:(2013)辽审三民提字第45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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