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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37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24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方与污染者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要旨】
1.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前提是受害方应就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而后,污染者对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方无需就因果关系作出任何证明。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379号
【来源】《河南审判研究》2014年第12期(总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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