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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屏民初字第28号

更新时间:2023-04-05   浏览次数:41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屏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原告原告所承保的闽j×××××小轿车发生事故后,原告已垫付赔偿款101420元。该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张××系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张××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原告有权向其追偿,被告张××应承担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责任。第三人潘××租用被告郑××所有的闽j×××××小轿车,在使用该车期间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导致该车被无驾驶资格的被告张××开出造成交通事故,第三人潘××对此有过错,应对被告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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