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民初313号;(2016)沪71民终20号
文章摘要:
——新车免检规定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冲突下的保险责任判定
【案号】(2016)沪7101民初313号;(2016)沪71民终20号
【裁判要旨】2014年9月1日起,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令试行新注册非营运小微型机动车6年内免年检制度。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为由提出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应被采纳。
【案号】(2016)沪7101民初313号;(2016)沪71民终20号
【裁判要旨】2014年9月1日起,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令试行新注册非营运小微型机动车6年内免年检制度。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未按时年检为由提出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应被采纳。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