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7-10-30 浏览次数:19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文章摘要2:
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附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