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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洛民终字第2425号

更新时间:2017-11-02   浏览次数:4374 次 标签: 无名死者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洛民终字第2425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受害人为无名氏,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管死亡赔偿金未经法律授权,天冰公司以已向交通管理部门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由,向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诉求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天冰公司主张受害人无名氏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5528.56元,有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属实际支出,且未超过法律定,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应予支付。故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上诉称不应支付该两项费用,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法医鉴定费等费用,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保险人承担,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上诉称不应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安保险洛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内支付天冰公司款项为护理费5528.56元、丧葬费7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医疗费881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支付的款项为医疗费48521.34元,法医鉴定费600元、登报广告费900元,以上共计7340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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