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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35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5582 次 标签: 占有使用费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0103民初359号
【裁判摘要】案涉合同履行期满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案涉商铺交还给原告,因此,被告于2015年10月23日逾期交还案涉商铺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实际占有期间的相关费用。关于合肥华孚城隍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请,涉案合同虽约定占有使用费为每天200元,但该约定明显过高,被告逾期交还案涉商铺,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租金损失,故本院按合同履行期内租金计算实际占有费为20059.39元(40229元/年÷365天×182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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