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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7民初19842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737 次 标签: 占有使用费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7民初19842号
【裁判摘要】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费为按当年月租金的10%每日计算,但被告不同意支付该费用,本院认为,该占有使用费相当于房屋月租金的三倍,约定过高,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月租金的两倍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被告交纳2015年的租金标准为1030元/月,故原告应当按照2060元/月(1030元/月×2)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损失。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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