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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00号

更新时间:2023-04-15   浏览次数:27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原因为驾驶人周××未按规定会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面土堆驶下路基翻车。可以确认导致陈××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因有二,其一为驾驶人周××未按规定会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其二为车辆撞到路面土堆驶下路基翻车。上述两项原因相互关联共同致陈××遭受人身损害,且分别构成导致陈××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即直接原因为驾驶人周××未按规定会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间接原因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未尽到科学合理防护、设置警示,致使车辆撞到路面土堆驶下路基翻车,案涉交通事故属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其原因力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一审法院对车辆驾驶人周××及所有人吴××承担赔偿责任的60%比例,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40%比例的划分,确定责任比例正确,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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