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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更新时间:2024-01-08   浏览次数:218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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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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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编制费用应当由招标人负担;

(2)施工招标文件所附图纸、资料的印刷成本不应包括在发售价内(应通过收取押金方式借给投标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97号

【提示】未发售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无效。

【裁判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从天天公司招投标的过程来看,其仅发布了招标公告,并无招标文件,此后亦没有按照招投标法律的规定进行开标、评标活动,而实质上双方之间并没有对与招投标相关的权利义务作出一个明确的约定,况且丁瑞成系自然人,亦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所明确的投标人资格,因而该合同纠纷不符合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特征要件,本案应以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进行考量。该“招标公告”只是一份要约邀请,而之后丁瑞成出具的投标一览表和申请书,其内容也多为申请在生辉照明供职等内容,不具备要约所体现的确定性的特点,且天天公司亦并未就此作出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故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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