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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97号

更新时间:2017-11-18   浏览次数:33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597号
【提示】未发售招标文件导致招标无效。
【裁判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从天天公司招投标的过程来看,其仅发布了招标公告,并无招标文件,此后亦没有按照招投标法律的规定进行开标、评标活动,而实质上双方之间并没有对与招投标相关的权利义务作出一个明确的约定,况且丁瑞成系自然人,亦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所明确的投标人资格,因而该合同纠纷不符合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特征要件,本案应以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进行考量。该“招标公告”只是一份要约邀请,而之后丁瑞成出具的投标一览表和申请书,其内容也多为申请在生辉照明供职等内容,不具备要约所体现的确定性的特点,且天天公司亦并未就此作出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故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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