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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胜诉案例】二审法院判决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属于再审事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林某与黄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更新时间:2019-11-09   浏览次数:50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1800万元及利息并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未上诉而只有保证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借款人偿还出借人1034万元及利息并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再审事由之一,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文章摘要2:

二审法院判决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属于再审事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林某与黄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目录

裁判要旨 回目录

    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1800万元及利息并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未上诉而只有保证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借款人偿还出借人1034万元及利息并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再审事由之一,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案例索引 回目录

    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回目录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阮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 回目录

    原告林某与被告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一审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万元;三、被告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请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实现债权的费用12万元、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对上述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后,借款人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保证人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上诉人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对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阮某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驳回林某对阮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2016)闽09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二、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林某实现本案债权费用12万元、借款本金1034160元及相应利息;三、被告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林某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出借人林某,保证人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均不服原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闽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争议焦点 回目录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超出上诉请求范围?本案是否应当裁定再审?

评析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不予审理;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出借人林某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借款人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提起上诉,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法院改判借款人林某某、福建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出借人林某借款本金1034160元及相应利息,超出二审上诉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本案提起上诉的是保证人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其上诉请求为驳回原审原告林某对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只应当审理保证人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阮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及保证责任具体金额范围。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本案二审判决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属于再审事由之一,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审的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百条【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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