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限制。本案驳回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后,一审法院重新安排开庭审理已给予了充足的举证时间,且事实上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已经当庭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亦依法组织了举证、质证,客观上已经充分保护了其举证权利,故一审审理程序合法。
【案例索引】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终362号民事判决书
- 日期: 03-17 11:3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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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虽未规定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召集会议,但考虑到公司管理的高效性和市场经营的及时性,公司监事在函件中要求的在16日内召开股东会可以视为合理期间。执行董事在收到函件后,未在相应时间内召集股东会议,也未对是否召开股东会议或者未能按时召开股东会议的原因进行答复和说明,其行为应视为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在此情况下,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执行董事虽然在此后向公司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通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之后的行为不能成为之前未履行公司执行董事职责的抗辩理由。
2.会议通知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住址寄送,股东拒收《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书》的,应当视为自愿放弃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属于对自己股东权利的处分。
【案例索引】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133号裁定书
- 日期: 01-23 11: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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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中院判决股东个人债务转移公司承担无效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将股东个人债务转移给公司承担,公司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而不能获得经营利益,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将使公司资产大为减损,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债权人明知债务转移行为不合理,其主观上并非善意,不属于《合同法》第50条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应认定债务转移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该越权代表行为依法有效;如果相对人非善意的,该越权代表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柘荣县人民法院(2015)柘民初字第783号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122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醉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由施工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宁德中院裁判确认船舶买卖油补款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许某某与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审:霞浦县人民法院(2015)霞民初字第2565号判决书;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66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因船舶买卖引起的油补款纠纷,系基于涉案船舶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并与船舶使用等因素紧密相关,应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 日期: 10-28 08: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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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1800万元及利息并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未上诉而只有保证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借款人偿还出借人1034万元及利息并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属于再审事由之一,应当依法裁定再审。
- 日期: 11-24 16:1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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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日期: 01-05 21:5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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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合同债权转让只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后,债权才实际转移为受让人所有;在通知之前,不能认为债权已经转移,此时受让人并不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日期: 08-03 08:2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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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与不可抗力区别,关键在于第三人原因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如果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则属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否则即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而非不可抗力。
- 日期: 04-12 09:3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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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 日期: 03-14 15:1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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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国有土地出让部门出让国有土地除交付土地外,还应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未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政府不得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行终76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审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行申140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再审: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
- 日期: 03-09 07: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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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主张以陆续刷卡消费的方式支付了购房款109000元,但仅有刷卡记录而没有购房款收款收据,且存在众多疑点,难以证明已经支付了购房款。
- 日期: 01-12 15:1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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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推进,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以及公众日常生活中的高度应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信息化是企业发展的平台,大数据是比黄金还宝贵的企业“石油”,决定着各行各业的命运。律师事务所为了自身发展,离不开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大型律师事务所往往为此投入巨额资金和人力资源。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涉及计算机技术、运营资金和人力资源等众多问题,这对于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很大负担和发展瓶颈。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上普遍落后于大型律师事务所,这将严重制约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实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 日期: 11-13 19:3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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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党员律师陈其象为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举办民商律师代理风险讲座
- 日期: 11-06 08:1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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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陈其象律师受邀为2017年宁德市人民监督员培训班作法律讲座
- 日期: 10-19 22:2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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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单纯的合同债权金额转让区别于合同权利转让,单纯合同债权金额转让的受让人不享有原合同权利,合同权利转让的受让人依法享有原合同权利,有权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
- 日期: 10-25 08:5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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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实际损失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出实际损失30%的,不属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 日期: 10-24 11:3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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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裁判要旨】当事人为企业重组与债权人达成会议纪要约定先还本后付息,后该债权人会议纪要未实际履行,该债权人会议纪要事实上已经终止履行。债务人在债权人会议纪要终止后偿还借款,无权主张按照债权人会议纪要约定先还本后付息,而应当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先付息后还本。
- 日期: 10-20 20:1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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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现行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将分支机构对外承包经营,企业将分支机构对外承包经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2.建筑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以建筑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日期: 10-13 16:3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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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包经营
陈其象律师成功办理霞浦医疗处置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患严重疾病案
- 日期: 09-16 22:0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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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象律师办理郑××故意伤害一案无罪释放
- 日期: 09-16 22: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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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无罪
【摘要】《公司法》允许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同时,基于公司法人财产责任原则,法律禁止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费债务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与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费债务具有本质区别,本文对此加以辨析,以便准确识别两种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
- 日期: 11-26 16: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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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象律师成功办理吴硕林工伤案假肢费获得一次性赔偿
- 日期: 09-16 22:0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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