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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7-11-25   浏览次数:16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40号)
【摘要】
  一、“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二、关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应视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定。如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酒(饮料)”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则该商品范围已经包含了“保健酒”,无需重新注册;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无特殊规定,与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相同。

文章摘要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标函[2003]40号)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保健酒商标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二、关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应视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定。如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酒(饮料)”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则该商品范围已经包含了“保健酒”,无需重新注册;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无特殊规定,与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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