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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7-11-25   浏览次数:13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1993年5月13日)

文章摘要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1993年5月13日)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申请时所附证明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商标所有人因其注册人名义发生改变,在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时,应向商标局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企业因分离、合并或兼并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因转让人章戳作废或切角废止,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向商标局提供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权关系的文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确认。同时由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章戳作废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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