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新中行终字第145号
更新时间:2017-11-26 浏览次数:46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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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新中行终字第145号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原审第三人张胜利出资修建,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生效行政判决也确认所涉房屋是由第三人张胜利出资修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被上诉人张伯然系处罚主体错误,判决撤销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原国土罚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原审第三人张胜利出资修建,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生效行政判决也确认所涉房屋是由第三人张胜利出资修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被上诉人张伯然系处罚主体错误,判决撤销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原国土罚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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