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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平行终字第56号

更新时间:2017-12-01   浏览次数:30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平行终字第56号
【裁判摘要】本案起诉存在以下问题:一、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是三项: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宅基地约90平方米;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但起诉状的结尾却提出要求撤销关于张兰枝、郑海宇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前后表述不一致。二、就起诉状中的三个诉讼请求来说,其第一个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其诉讼请求的表达方式无法律依据;其第二个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宅基地约90平方米”,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第三个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须以加害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且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三、就起诉状结尾提出“要求撤销关于张兰枝、郑海宇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未提供曾经复议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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