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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保行终字第124号

更新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3059 次 标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保行终字第124号
【提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属于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
【裁判摘要】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赵××要求被上诉人满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白少辉出庭,否则拒绝开庭。根据《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之规定,被上诉人满城县公安局出具“因参加重要会议,我单位负责人到外地参会,不能参加庭审,特委托代理人出庭。”书面说明,并委托负责办理该案的城关派出所所长李××出庭应诉,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经两次合法传唤,并经审判人员耐心解释后,上诉人赵××仍然拒绝开庭应视为撤回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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