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黔东行终字第29号
更新时间:2017-12-02 浏览次数:47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黔东行终字第29号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许可不受《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应当依法保障行政许可权利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限制,撤销行政许可没有作出上述程序规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作的程序规定,该法第六十九条对撤销行政许可没作具体要求,原判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属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许可不受《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应当依法保障行政许可权利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限制,撤销行政许可没有作出上述程序规定。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作的程序规定,该法第六十九条对撤销行政许可没作具体要求,原判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属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摘要2:
无